Policy Advocacy
行政摘要
1. 香港人《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認知程度不高
公眾
公眾受訪者被問及有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義務,受訪者回答「不了解」的百分比較回答「了解」多一倍以上(見「表1」) 。
表 1:受訪者對《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了解程度
| 《憲法》 | 《基本法》 |
了解 | 12.8 | 13.7 |
一半半 | 38.5 | 51.8 |
不了解 | 48.4 | 34.2 |
註: 表內數字為1,006 位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公務員
受訪公務員對《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認識程度較公眾受訪者高,分別高出23.7% 和32.2% (見「表2」)。
表 2:公眾和受訪公務員對《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認識程度
| 《憲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 認識程度 | 《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 認識程度 | ||
公眾受訪者 選擇的百分比 | 受訪公務員 選擇的百分比 | 公眾受訪者 選擇的百分比 | 受訪公務員 選擇的百分比 | |
了解 | 12.8 | 36.5 | 13.7 | 45.9 |
一半半 | 38.5 | 40.1 | 51.8 | 41.5 |
不了解 | 48.4 | 22.0 | 34.2 | 10.8 |
註: 表內數字為公眾和受訪公務員中所佔的百分比。
兩者不同認識程度的原因可能是 (1) 公務員入職前需進行《基本法》測試;(2) 公務員入職時需接受相關培訓課程;和 (3) 在生活層面上,公眾普遍不需要認識《基本法》,相反,公務員要學習《基本法》是職業所需。
受訪公務員自認了解《憲法》和《基本法》,但他們沒有看過條文
在訪談中,大多數公務員聲稱對《憲法》和《基本法》及其條文欠缺認知,但在問卷調查結果中,公務員比公眾 (在百分比上) 較多認識《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利和義務。表面上,以上論述是矛盾的,但是也可以理解為:公務員是管治階層的一群,當被問到政府積極推廣的《憲法》和《基本法》時,他們傾向表達支持這些政策;另外,因為公務員事務局有提供《憲法》和《基本法》課程,所以他們或多或少對《憲法》和《基本法》略知一二,但概念上比較模糊。
但大多數受訪的公務員卻表示對《憲法》的認知十分有限,甚至有人承認從未閱讀過《憲法》,所以他們對《憲法》和《基本法》的條文認知度不高,對於其中某些公民權利及義務更是一無所知。與《基本法》相比,他們對《憲法》的了解更少,且表示沒有太多機會接觸到《憲法》。
教師對條文的理解模糊,學生未能掌握
受訪老師對《基本法》有一定的理解,但大多數對《憲法》的理解相對模糊。在被問及《憲法》中的權利和義務條文時,他們表示基本上沒有注意到這些內容,缺乏足夠的了解和關注。受訪老師缺乏對《憲法》的理解,自然而然就沒法有效教授憲法秩序和憲法的至高無上原則。這樣直接影響了他們教授《憲法》和《基本法》的真正意義。
一些受訪老師表示認識《基本法》中的權利和義務條文,並能指出一定程況下,絕對自由或權利是不存在,知道在必要時要放棄某些自由或權利,及知道行使權利的界限。但被問及「有權利便有義務」的核心概念時,他們對此不太理解。
受訪老師反映,按照教育局的初中「生活與社會科」(下文稱「生社科」)和「公民、經濟與社會科」(下文稱「公經社科」) 和高中「公民與社會發展科」(下文稱「公社科」) 課程指引,課程內容繁多且深入,包括許多硬性的法律條文。對於中學生來說,他們認為這些內容過於複雜,難以理解和掌握。老師教授這些內容時,亦遇到不少壓力和挑戰。
2.《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學習意欲不高
公眾
超過一半的公眾受訪者表示「不想」了解或學習更多《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較「想」了解或學習的意見高出8.7個百分點 (見「表3」)。
表 3:受訪者對《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學習意欲
| 《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學習意欲 |
想 | 44.8 |
不想 | 53.5 |
註: 表內數字為1,006位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根據不同年齡組别,越年輕的公眾受訪者,越不願意學習《憲法》和《基本法》 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見「表4」)。
表 4:不同年齡組別的受訪者對學習《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意欲
年齡組別 | 想 | 不想 | 樣本人數 |
18歲至39歲 | 35.3 | 63.0 | 291 |
40歲至59歲 | 47.2 | 50.3 | 360 |
60歲或以上 | 50.3 | 49.0 | 55 |
註:表內數字為該年齡組别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公眾受訪者不想了解《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最大原因是「沒有興趣」,而其餘選擇的原因不超過兩成 (見「表5」)。
表 5:公眾受訪者不想了解《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原因
排名 | 原因 | 公眾受訪者選擇的百分比 |
1 | 沒有興趣 | 60.6 |
2 | 相關知識已經足夠 | 18.4 |
3 | 覺得很難明白 | 15.3 |
4 | 與自己沒有切身關係 | 12.7 |
5 | 沒有答案/拒絕回答 | 3.2 |
註:表內數字為表示「不想了解」的樣本人數 (538名) 中所佔的百分比。
公眾受訪者想了解《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原因,首三項選擇分別是 (1) 公民責任;(2) 相關知識不足夠;及 (3) 與自己有切身關係 (見「表6」)。
表 6:受訪者想了解《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原因
排名 | 原因 | 公眾受訪者選擇的百分比 |
1 | 公民責任 | 55.5 |
2 | 相關知識不足夠 | 49.0 |
3 | 與自己有切身關係 | 48.7 |
4 | 感興趣 | 22.0 |
5 | 沒有答案/拒絕回答 | 0.0 |
註:表內數字為表示「想了解」的樣本人數 (451名) 中所佔的百分比。
公務員有興趣,但學習機會不多
受訪公務員願意學習《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程度比公眾受訪者高 (見「表7」)。公眾受訪者表示「不想了解」的比例,幾乎是受訪公務員比例的一倍。
表 7:受訪者對《憲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學習意欲
| 公眾受訪者選擇的百分比 | 受訪公務員選擇的百分比 |
想 | 44.8 | 72.2 |
不想 | 53.5 | 27.8 |
註: 表內數字為公眾和受訪公務員中所佔的百分比。
受訪公務員普遍認為,在現行制度下享有長俸制的公務員無需了解《基本法》,且表示沒有時間參加相關課程。一般公務員有機會透過「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的定期線上和實體國情班進行學習,但許多受訪者承認對這些課程安排所知甚少,且對於是否強制參加課程存在疑問和沒有共識。
從2022年7月1日起招聘的公務員需要在入職考試中通過《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文稱《國安法》)的測試,並通常在入職後三個月內完成《基本法》培訓課程。一些受訪者認為,沒有進修過這些課程的公務員是無法獲得晉升。
紀律部隊的公務員對《基本法》較為關注,因為《基本法》內許多條文與他們的職責關係密切。
有前線受訪公務員指出「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的課程未必適合所有人,而且公務員一般工作繁忙,難以抽出時間參加。如果課程是非強制性,公務員通常不會主動參加這些課程。不過,他們十分珍惜參加國內國情交流團。
受訪公務員對於參加相關課程的機會和需求認識不足。
課程考核的設計令學生學習《憲法》和《基本法》沒有興趣,教師教學沒有熱誠
受訪老師認為學生在「公社科」的學習動機較低。主要原因是,雖然公社科是一個必修科目,但其DSE成績不計入升大學的分數,學生只需要達到合格標準即可。這樣,學生在此科目不用盡全力去考取高成績。因此,學生認為這科目相對不重要,繼而缺乏學習的動力。這樣,對老師來說,每一課堂的教學便淪為滿足課程的進度要求。況且,在課程艱深及內容繁多的原因下,老師迫不得已粗略地教授內容,只讓學生囫圇吞棗。因此,受訪老師承認較年輕的老師已經失去教學興趣。
有受訪老師認為將《國安法》教育融入各學科是一大挑戰。從小一到中六,要將《國安法》的元素融入各學科,不僅包括語文科及社會科學類的科目,甚至連數學和自然科學課程也不例外。受訪老師質疑究竟如何將法律內容與不同學科的知識結合起來。
有受訪老師表示,據他瞭解,在國民教育和國家安全教育的教學上,因工作過於繁忙或資源不足,許多學校和老師採取敷衍的態度去回應教育局的指引要求,在回應清單表格簡單地加上「剔」號,來表明已完成任務,以滿足教育局的要求。
3. 市民對權利與義務重視程度不同
公眾受訪者認為個人最重視首三項公民權利的排名:(1)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 「言論、新聞、出版自由」和 (3) 「選舉權/被選舉權」。
公眾受訪者認為社會最重視首三項的公民權利的排名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 「言論、新聞、出版自由」和 (3) 「選舉權/被選舉權」。
上述兩項的排名相同(見「表8」),表示公眾受訪者認為個人和社會最重視的首三項公民權利的內容和排名看法一致。
表 8:受訪者認為個人和社會最重視的公民權利的首三項排名
排名 | 認為個人最重視的公民權利 | 認為社會最重視的公民權利 |
1 |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7.6%) |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8.1%) |
2 | 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72.4%) | 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59.8%) |
3 | 選舉權/被選舉權 (49.1%) | 選舉權/被選舉權(46.5%) |
註: 表內數字為1,006位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公眾受訪者認為個人最重視首三項公民義務的排名為:(1)「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2) 「遵守憲法和法律」 和 (3) 「遵守公共秩序」。
公眾受訪者認為社會最重視首三項公民義務的排名為:(1)「遵守憲法和法律」; (2)「遵守公共秩序」和 (3)「維護國家安全」。
上述兩項的排名有差異(見「 表9」),表示公眾受訪者認為個人和社會對不同公民義務的重視程度看法不一樣。公眾認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國家統一」在個人層面不太受重現;在社會層面受重現的只是「維護國家安全」。這反映了當下公眾對個人自身和社會整體看待國家利益的差異。
表 9:受訪者認為個人和社會最重視首三項的公民義務排名
排名 | 認為個人最重視的公民義務 | 認為社會最重視的公民義務 |
1 | 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69.1%) | 遵守憲法和法律 (62.1%) |
2 | 遵守憲法和法律 (65.5%) | 遵守公共秩序 (57.2%) |
3 | 遵守公共秩序 (64.6%) | 維護國家安全 (54.1%) |
註: 表內數字為1,006位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大部分受訪者皆同意在行使個人權利時,需要考慮「社會整體利益」和「其他人利益」(見「表10」)。
表 10:受訪者對是否同意以下在行使個人權利時的看法
| 「在行使個人權利時,需要 考慮社會整體利益」 | 「在行使個人權利時,需要 考慮其他人利益」 |
同意 | 68.8 | 71.5 |
一半半 | 26.3 | 20.2 |
不同意 | 4.4 | 7.0 |
註: 表內數字為1,006位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年輕人和高學歷人士的關注點
因為公眾受訪者認為「個人最重視」和「社會最重視」的公民權利內容相約,本部分只匯報較為重要的人口因素對個人最重視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影響。以下人口因素分別為:
- 年齡因素:公眾受訪者年紀越輕,越重視「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和「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的公民權利。(見「表11」)
表 11:不同年齡組別的受訪者認為個人最重視的公民權利
年齡組別 | 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 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
18歲至39歲 | 81.8 | 55.9 |
40歲至59歲 | 70.8 | 38.0 |
60歲或以上 | 66.4 | 32.1 |
註: 表內數字為該年齡組别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 教育因素:公眾受訪者學歷越高,越重視「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和「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的公民權利。(見「表12」)
表 12:不同教育程度的受訪者認為個人最重視的公民權利
教育程度 | 選舉權/被選舉權 | 言論、新聞、 出版的自由 | 結社、集會、 遊行、示威的自由 |
中三或以下 | 45.2 | 64.5 | 31.6 |
中四至中七 | 47.1 | 71.3 | 43.0 |
大專或以上 | 54.3 | 80.8 | 48.3 |
註: 表內數字為該教育程度組别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 年齡因素:受訪者年紀越輕,越重視「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遵守公共秩序」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公民義務。(見「表13」)
- 受訪者年紀越輕,越不重視「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國家統一」的公民義務。(見「表13」)
表 13:不同年齡組別的受訪者認為個人最重視的公民義務
年齡組別 | 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 遵守憲法和法律 | 遵守公共秩序 | 維護國家安全 | 維護國家統一 |
18歲至39歲 | 83.7 | 74.2 | 74.5 | 27.9 | 22.6 |
40歲至59歲 | 69.5 | 65.3 | 61.9 | 46.1 | 34.9 |
60歲或以上 | 56.8 | 44.7 | 59.3 | 57.4 | 58.6 |
註: 表內數字為該年齡組别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 教育程度:受訪者教育程度越高,越重視「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遵守公共秩序」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公民義務。(見「表14」)
- 受訪者教育程度越高,越不重視「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國家統一」的公民義務。(見「表14」)
表 14:不同教育程度的受訪者認為個人最重視的公民義務
教育程度 | 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 遵守憲法和法律 | 遵守公共秩序 | 維護國家安全 | 維護國家統一 |
中三或以下 | 55.4 | 54.6 | 59.2 | 56.8 | 44.3 |
中四至中七 | 66.3 | 65.4 | 64.4 | 47.0 | 38.5 |
大專或以上 | 84.2 | 75.9 | 70.2 | 32.0 | 23.2 |
註: 表內數字為該教育程度組別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公務員對國家安全較公眾有更強的自覺性
「維護國家安全」的選項被受訪公務員選為個人首三項最重視公民義務之一,然而此選項不在相應的公眾受訪者的選擇中。此現象可被理解為,受訪公務員緊跟隨政府的大政策方向,所以個人比較看重維護國家安全 (見「表15」)。
表 15:受訪者個人首三項最重視公民義務的排名
排名 | 認為個人最重要的公民義務 | |
公眾受訪者 | 受訪公務員 | |
1 | 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69.1%) | 遵守憲法和法律 (63.2%) |
2 | 遵守憲法和法律 (65.5%) | 維護國家安全(61.7%) |
3 | 遵守公共秩序(64.6%) | 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59.6%) |
註: 表內數字為公眾和受訪公務員中所佔的百分比。
相反,跟公眾受訪者比較,公務員認為社會不重視國家安全 (見「表16」)。市民不覺得維護國家安全是個人的責任,而是社會要承擔的責任
;而公務員站在國家的立場去看,就覺得這是自己的責任,認為社會不重視維護國家安全。
表 16:受訪者對社會首三項最重視公民義務的排名
排名 | 認為社會最重視的公民義務 | |
公眾受訪者 | 受訪公務員 | |
1 | 遵守憲法和法律 (62.1%) | 遵守憲法和法律 (64.3%) |
2 | 遵守公共秩序(57.2%) | 遵守公共秩序(61.4%) |
3 | 維護國家安全 (54.1%) | 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60.6%) |
註: 表內數字為公眾和受訪公務員中所佔的百分比。
青年人對於考慮社會及他人利益的意欲比較弱
大部分公眾受訪者皆同意在行使個人權利時,需要考慮「社會整體利益」和「其他人利益」(見「表17」)。
表 17:受訪者對是否同意以下在行使個人權利時的看法
| 「在行使個人權利時,需要 考慮社會整體利益」 | 「在行使個人權利時,需要 考慮其他人利益」 |
同意 | 68.8 | 71.5 |
一半半 | 26.3 | 20.2 |
不同意 | 4.4 | 7.0 |
註: 表內數字為1,006位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在3個年齡公眾受訪者組別 (18歲至39歲、40歲至59歲、60歲或以上)
,各組別皆同意在行使個人權利時需要考慮社會整體和其他人的利益,其同意的比例皆超過六成 (見「表18」)。
表 18:不同年齡組别的受訪者對行使個人權利的看法
年齡組别 | 考慮「社會整體利益」 | 考慮「其他人利益」 | 樣本人數 |
18歲至39歲 | 61.1 | 63.7 | 291 |
40歲至59歲 | 69.5 | 74.2 | 360 |
60歲或以上 | 74.4 | 75.3 | 55 |
註:
(1) | 表內數字為該年齡組别樣本人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
(2) | 同一年齡組別的百分比相加超過100%的原因是「考慮社會整體利益」和「考慮其他人利益」分別是兩條問卷題目。 |
4. 加強「體制教育」、傳統媒體推廣
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或印象來源[1],首三個主要渠道是:(1) 傳統傳媒 (60.4%);(2) 網上媒體 (31.7%) 和 (3) 學校教育 (27.8%)。(參考「附錄四」,「表9」)
這裡出現一個預期的落差。現今學者一般認為,社交媒體對社會資訊的傳播具有前列位置,但是次研究的結果顯示,社交媒體非位於首三個渠道中,而傳統傳媒反位列首名。因此,建議將來可進一步研究這現象。
公眾受訪者認為特區政府在推廣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工作上,「足夠」為19.6%;「不足夠」(33.7%) 較「足夠」多14.1個百分點。(參考「附錄四」,「表13」)
有超過四成的公眾受訪者對這個議題表示「無意見」 (45.4%);公眾似乎並不關注特區政府推廣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工作,或此工作未對公眾有明顯成效。(參考「附錄四」,「表13」)
對於如何有效地提升市民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受訪者建議的首三個推廣渠道分別是 (1) 學校教育 (54.0%)、(2) 傳統媒體 (41.8%) 和 (3) 政府舉辦公開活動 (36.3%)。(參考「附錄四」,「表14」)
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可以透過學校以年輕人為對象推廣公民權利和義務;同時透過傳統媒體及舉辦公開活動向公眾推廣公民權利和義務。
教育內容要生活化
受訪公務員表示,「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的網上課程資料過於繁多且缺乏重點,使得他們難以快速掌握《基本法》的知識,導致他們對課程的興趣和理解大打折扣。即使有人選修過《憲法》及《基本法》課程,他們也很難細讀並理解其中的核心內容,尤其是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因此,他們認為《基本法》的培訓課程應該注重質量而非數量,並強調安排優秀的講者和提供清晰的重點比大量資料更為有效。
一些受訪公務員認為,參加由工會舉辦的國情班更為有用,主要是因為授課語言是他們較為熟悉的廣東話,相比之下,在北京舉辦的國情班因講者使用京腔普通話,讓他們的理解較為困難。
受訪公務員反映,真正要讓公務員認識國情,需要從了解事情背後的原因入手,例如「解釋國內為何會出現翻版商品的社會現象」。然而,他們也提到參加《基本法》課程的問題,例如所屬部門的上司通常不鼓勵參加;課堂上的講解一般缺乏例子和說明,使得他們難以理解《基本法》的條文。
[1] 社交媒體之所以比傳統媒體流行的原因是其具有匯聚社交媒體參與者的智慧, 透過一問一答交換資訊的功能,達至知識及資訊共享,請參考:
(i) Choi, E., Kitzie, V., & Shah, C. (2012). Developing a typology of online Q&A models and recommending the right model for each question type. Proceedings of the ASIST Annual Meeting, 49 (1), 1–4.
(ii) Liu, J., & Wang, Y. (2016). Information worth spreading: An exploration of information sharing from social Q&A to other social media platforms. Proceedings of the ASIST Annual Meeting, 53(1), 1–5. https://doi.org/10.1002/pra2.2016.14505301112
查閱全文:
基本法權利與義務報告正文.pdf

